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整合创新资源、提供科技创业集成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其中“金凤园区”主要为科研团队、研发中心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及学生创新创业实训提供办公和商务场所;“文萃园区”主要为科研团队及研发中心提供中试、小试实验场所;“贺兰山园区”主要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办公和实训场所。
第二条 科技园入园、管理、服务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园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双创”服务载体入园条件:
(一)宁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中小微企业或团队形式申请进入“贺兰山园区”或“金凤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园企业或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须为宁夏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且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入园企业或团队主要研发或办公场所须在宁夏大学相关场地内;
3.入园企业或团队创业项目(产品)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二)学校教职工个人或组建团队,带科研成果与社会资源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可以技术产业研究中心形式申请入驻“金凤园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累计完成现金成果转化2项以上且转化金额累积不低于30万元或单笔转化金额不低于20万元;
2.近3年累计科研横向经费到账不低于80万元。
(三)宁夏大学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平台。
(四)申请入驻“文萃园区”的中试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符合基地环保要求,处于中试、小批量试制、研发阶段。
(五)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入园单位或中试项目。
第四条 一般性载体入园条件:科研机构、其他高等院校、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以中小微企业形式申请进入“贺兰山园区”或“金凤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项目(产品)以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装备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为重点;
(二)入园企业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入园企业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或是我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 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依据科技园发展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入园条件可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科技园办公室发布入园征集信息,“双创”服务载体类的申请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向科技园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园办公室初步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定,遴选入园单位。
一般性载体类的入园企业按照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条 “双创”服务载体类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遴选结果将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科技园办公室组织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办理入园手续,原则上入园协议两年一签,期满后依据考核情况可续签或终止入园协议。
第八条 批准入园的企业或团队(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签订《宁夏大学科技园入园协议书》及各相关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正式入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必须服从科技园办公室统一管理,违反国家法律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的将终止入园协议。
第十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保持园区良好的生产、经营、办公环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物品带入园区;
(二)爱护园区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设置厨房,不得在办公用房内留宿;
(三)设备、家具进出园区实行凭出入证明的进出制度;
(四)园区内电源、电话插座,宽带网节点严禁私拉乱接,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负责;
(五)严格遵守《宁夏大学科技园入园协议书》和其他各项协议,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六)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需要做标牌或张贴广告的,须向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当依法运营、按章纳税。科技园仅为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服务,对于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的生产、经营行为,科技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中涉及的业务或债务纠纷与科技园无关。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聘用人员应当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用工。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向科技园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与资料等。
第十四条 一般性载体入园企业用房按学校经营性房产进行管理,纳入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体系,费用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缴纳水、电、采暖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制定以及收取工作由学校后勤集团负责。入驻创客空间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创办的企业或组建的团队免收水、电、暖及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得超过4年。
第十七条 由于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承担,责任与科技园无关,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出园机制
第十八条 申请出园: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科技园。
第十九条 责令出园:在入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科技园办公室有权终止入园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科技园。
(一)入园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二)年终考核,没有完成考核指标,考核为不合格;
(三)未经科技园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四)拖欠水电暖费,经科技园办公室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五)孵化期届满,经科技园办公室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科技园相关管理制度,给科技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科技园办公室根据企业或团队(项目)的具体类型,确定考核指标,并在入园协议中进行约定,每年开展一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将终止入园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