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是带动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是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要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质量双提升,带动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发展,支撑引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围绕自治区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清洁能源、枸杞、葡萄酒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需求,引导企业聚焦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将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培育库。完善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每年遴选一批重点培育对象,在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形成“引导入库一批、精准培育一批、申报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争取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到202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500家以上。鼓励区内外各类“双创载体”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培育服务,每培育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坚持“围绕产业、聚焦瓶颈、重点突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瞄准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牵头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细分领域的“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培育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或参与自治区重大创新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等项目,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及关键设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产出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创新载体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东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实训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利用国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力度,推动“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发挥“企业引智”主体作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政府出钱、企业育才”试点,健全完善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才引智政策。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企业家创新意识,激励企业家勇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每年选派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区内外企业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培训、省际人才访学研修等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未享受过奖补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后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培育库入库条件的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继续落实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财政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应用推广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优先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在政府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时,合理设置高新技术产品的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
七、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节本增效、节能减排。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建设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开发区要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在开发区设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融资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加大“宁科贷”、科技金融专项补贴、科技担保、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请“宁科贷”支持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00万元,续贷支持额度可放宽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
九、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
各开发区要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创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核心指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发展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升级。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统筹安排500万元、10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园区因地制宜建设智慧园区、双创载体、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提升科技服务供给水平,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环境,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责任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考核市、县(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开发区效能考核的核心指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培育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多措并举、精准培育。建立开发区创新监测评价制度,突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指标。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推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税务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