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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购置关键核心设备补助暂行办法

-2023- 11/07 10: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购置关键核心设备补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支持区内企业购置先进关键核心设备并应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自治区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核心设备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承担关键工序、台时价值高、大幅提高产品附加值或生产能力的关键整机设备。关键工序是指对产品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有重要影响的生产工序,通常作为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条 关键核心设备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中列支,主要对区内企业购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有效补齐做强产业链的关键核心设备并应用的给予补助。

  第四条 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关键核心设备补助管理,审核补助申请材料,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项目补助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计划,监管项目执行和绩效管理等。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的预算需求及项目补助建议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三)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关键核心设备补助的推荐单位,负责受理补助申请材料、初审并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导落实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或自治区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产品)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关键核心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台设备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已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设备款项。

  (二)购置时间不早于申报年度之前三个年度,设备已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

  (三)设备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主要技术指标可对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目录中同类设备指标。

  (四)设备生产的产品处于产业价值链中高端,或能够替代进口。

  (五)设备未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没有重复申报或享受同类型其他财政优惠支持政策。

  第七条 补助标准:每台设备按照已支付设备价款(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购置多台相同或类同设备的,仅对一台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八条 关键核心设备补助实行长年申报、分批下达。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购置关键核心设备补助”模块填写补助申请表、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及能够反映设备先进性的资料。

  (二)设备增值税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及完税证明。

  (三)能够反映生产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对申请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关键核心设备补助工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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