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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2023- 11/07 04:25

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助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利用银川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银川市区域(不含宁东,下同)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各类科技服务时,由政府向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的用于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电子券”。

创新券通过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简称“创新券平台”)运行,实行申请、审核、兑付网上办理。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新券兑付、专项绩效评价、专家评审等管理经费支出。

第四条  银川市科技局会同银川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银川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运营管理、服务补贴审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审核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券的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由银川市科技局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包括创新券申请审核、资金兑付、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审核及服务补贴核定、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及实地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科技政策、知识产权等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银川市科技局发布,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办法所称的创新主体是指:

1)在银川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2)入驻市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平台,但尚未注册为企业的团队;

自治区及银川市高层次人才在银川领办创办的创新主体,在创新券申请中享受绿色通道,并予以优先兑付。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创新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与创新主体主营业务有直接相关性。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区内外独立法人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分为直接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以下科技服务机构在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后可直接入库。

1.自治区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2.自治区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

3.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及新型研发机构;

4.自治区认定的纳入创新券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5.在各省市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审核入库: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审核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资质、业务基础、硬件条件和专职服务团队;

2.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3.截至申请前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须与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创新券平台发布经运营机构审核的服务目录、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申报、集中审核。

第三章 申领与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在创新券平台完成注册。注册实行实名制,并与相关信息相一致。创新主体完成注册后,可以申领规定额度内的创新券。

科技服务机构注册时应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并提供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由创新主体申请,根据需求选择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合同,经运营机构审核后,按单笔合同金额的50%自动生成创新券。创新券原则上当年申请,当年兑付,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创新主体为企业的,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10万元;创新主体为团队的,每个团队每年创新券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主体在一个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多次申请创新券,当申请金额达到规定额度时,创新券平台自动停止发放创新券。同一事项,申领自治区创新券的不得同时申领银川市创新券。

第十四条  选择区内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在支付费用时可直接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由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兑付创新券;选择区外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主体需先行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申请兑付创新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运营机构负责对注册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真实的,可以直接冻结、终止该账户领用、支付创新券,并向银川市科技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申领:

(一)领用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必须与已经完成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平台上签订国家科技部制式标准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创新主体注册时自动锁定合同号。

(二)技术合同生效、双方正式履约时,创新主体即可用“货币+创新券”方式向科技服务提供方支付,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创新券管理平台确认,完成创新券支付。

(三)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履行合同后应当对合同总金额、创新券支付额度进行确认。如发生变更需提交运营机构重新确认。

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兑现:

(一)创新主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创新券平台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评价,并提交付款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及服务结果等资料;

(二)科技服务机构对创新券服务情况确认后,填写提交兑付《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选择区外科技服务机构的由创新主体提交兑付申请;扫描并上传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加盖双方印章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标准合同;

2.购买服务的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服务成果证明。

(三)运营机构审核创新券兑付申请并兑付资金。当年创新券未提出兑现申请的,逾期3个月的,视同放弃该年度资金兑现。

(四)运营机构对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般采取线上审核方式,对申请资料进行“三个一致”审核:即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标准合同编码必须与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标准合同编码一致;发票收款方和付款方必须与合同签订各方名称一致;成果证明必须与合同约定一致。“三个一致”,缺一不可;运营机构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交材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应予配合。创新主体不配合的,运营机构有权冻结其创新券账户;科技服务机构不配合的,运营机构有权拒绝兑现创新券。

第十八条  银川市科技局有权对创新券的兑现情况进行抽查,运营机构、创新主体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银川市科技局每年向运营机构支付创新券兑现额度15%的运营费,每年年初向运营机构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运营费和服务费。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运营机构兑现工作采取随机和专项抽查的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创新券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合格时,兑付剩余资金,考核不合格时,酌情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平台运营和业务办理,为注册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管理、运营和兑现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每年向银川市科技局报告创新券注册、领用、合同签订、合同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与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资料骗取资金的,并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兑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创新主体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格,对相应科技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出库,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虚假注册的;

(二)兑付创新券的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方交易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方的,且未明确告知运营机构的。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

(三)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服务项目、编造合同的;

(四)企业注册地点与具体经营地点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五)创新主体接受的科技服务与实际经营、团队科研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

(六)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运营机构和银川市科技局检查的;

(七)银川市科技局认为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科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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