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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 10/24 05:12

宁夏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保护知识产权,调动教学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宁夏大学教职工在职期间利用学校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研成果,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其主要形式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动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以及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标准、研究报告、论文(著作)、创作、展演、音像制品等研究成果。

完成科研成果的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转化是指对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等活动,包括科研成果的转让、技术开发、作价投资、产业化应用、咨询服务、公益性服务等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是指职务科研成果通过转让、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取的全部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权益。收益分配是指以上收(权)益以多种形式按一定数额、比例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实施者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章 转化方式

第五条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或应用:

(一)向他人或外单位转让科研成果;

(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推广应用;

(三)许可他人或外单位使用科研成果;

(四)以科研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或推广应用;

(五)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咨询服务、规划设计、文化活动等获得的奖励、后补助类收益。

(七)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研成果转化原则上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学院、研究机构及成果完成人及时转化、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为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专项转化资金支持。

第七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向他人或外单位转让科研成果,也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中介进行转让,但必须签署转化协议或技术交易中介合同。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科研成果转化与服务地方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有关重大事项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科技园办公室。

第九条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与考核工作,包括可转化和推广应用的科研成果的筛选、信息发布、转让交易,代表学校签订相应的作价投资协议、转化合同等,以及监督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成果完成单位督促项目组或课题组鉴定科研成果,组织实施成果转化,以及转化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协议定价方式:大学科技园办公室会同科学技术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成果完成人及有关专家与拟交易方议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市场挂牌交易方式: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牵头与技术交易市场方签订委托协议,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平台进行挂牌转让并确定交易价格。拍卖方式: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科学技术处配合,确定拍卖底价并报批后,以拍卖会的形式定价转让。

第十二条协议签署与审批权限。拟交易价格100万元(含)以下成果转让协议,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署;100万元以上成果转让协议,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报请科研成果转化与服务地方领导小组审议后签署。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转化公示。科研成果转化协议签署后,在校内公示交易的科研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受让单位或个人信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协议执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学校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四条科研成果转化已列入教学、研究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之一,按照目标责任书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学院和研究机构在核定职称评审工作量、岗位聘任、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等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切实支持和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活动。教学、科研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的其他需求应参照《宁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6〕327号)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成果转让、作价投资、合作开发、许可使用、咨询服务等转化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为:总收入的85%归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由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研发团队成员进行分配,直接发放给个人,主要贡献人原则上不低于50%。学校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支持成果转化工作,包括组织策划实施成果转化相关的奖励、中介服务、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差旅、办公、推介材料等费用,以及成果转化有关费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收益部分由学校集中奖励转化单位,自行制定办法支配。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作价投资的收益分配。

(一)拟转化的科研成果经评估确定价值后,折算相应份额,并以协议约定方式确定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

(二)以科研成果出资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科研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85%的份额,由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成员以自然人身份行使;其余15%份额归学校,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如果双方协商确定学校每年定额收益或以科研成果形成的新产品销售提成,则学校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为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允许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作企业注册资金在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注册企业,自企业工商注册两年内免收无形资产及成果使用费。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或团队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凡在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参与共建的科技产业园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条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或以科研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吸引社会资金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将学校收益部分的50%再对其给予奖励,以鼓励及时转化成果。成果完成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经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审核认定且在学校收到转让收入后分配支付。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教职工以科研成果申报国家、自治区或企业科研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学校为项目主持单位,在执行成果转化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纯收益,85%奖励项目组,15%归学校;成果完成人与外单位合作转化须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鼓励在职教职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指导,产生的收益或股份,分配比例参照本章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时,成果完成人填报统一格式的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表,报送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按规定纳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科研成果是学校无形资产,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研成果、将职务科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成果完成人给予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职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学校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科研成果及无形资产应依法使用,不得损害相关各方及国家利益。

第二十七条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新组建的公司不得使用“宁夏大学”“Ningxia University”或校名简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与本办法相关条款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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