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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 10/24 05:09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符合上述文件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请各单位在发放前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备案减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未经申请备案批准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务局不予减征个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

宁夏大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发放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申请减征个税需提交的资料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2.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人员公示原件及复印件;

4.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人员公示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获得现金奖励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流程

1.申请资料提交完整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到主管税务局备案批准。

2.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批准后,计财处通知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通过学校网上财务“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投递报账。

四、申请地点及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薪金管理科(德勤楼813室),电话:2061238。

 

附件: 计财处〔2018〕15号_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doc

     2. 计财处〔2018〕15号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docx

 

 

计划财务处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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