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持续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开展生产活动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评审、推荐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
(六)企业拥有至少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年承担过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七)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 区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搬迁来宁可直接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平台,填写申报资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企业提交至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核评审。各市(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企业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公示备案。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建立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拟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由科技厅下达备案通过文件。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统一备案的工作方式,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建立工作机制。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在9月30前完成公示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备案有效期为3年,3年后企业可重新申请。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表,经所属市(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工字〔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