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对象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示范性显著、经济效益较好,并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技术服务业等。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属于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有效期内,不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属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高技术服务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应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
(三) 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有相应的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激励等机制和制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如下标准: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10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3%;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2.5%。
高技术服务领域的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3%。
(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主营业务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包括已获授权的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标准等。
(五) 申报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通过审定的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首次认定和评估合格后有效期均为三年。三年到期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合格的取消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连续两年不填报数据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在申报、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取消其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及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优先享受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宁科贷)支持,对当期贷款余额的要求放宽至20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