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 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孵化育成体系, 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根据科技部关于国 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科 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 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 技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 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
撑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进行宏 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对自治区级孵化器进行认 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
区内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运 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 运行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申请单位为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不受注册时间和独立法人资
格限制。
2.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 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 占 75%以上。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专业孵 化服务人员和 2 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
数的 70%以上,服务流程规范。
4.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能够为在 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与交流、创业辅导、 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或入驻的专业科技中介机构不少于 2 家。
5.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家, 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 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
数量占比不低于 20%。
6.在孵企业应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和 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 60 个月。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选择“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提交认定申请等材料。
2.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3.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4. 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补。
第三章 绩效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每 2 年对自 治区级孵化器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服务能力、孵化 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评价结果。 对首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评价仍然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和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对该孵
化器给予奖补。
第九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开展项目路演、创业辅 导、经验分享、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全国 性、行业性、品牌性的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并通过审核后对该孵化器给予奖补。
第十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建设的研发设计、小试 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自治区科技管理 部门择优予以支持;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提供科技创新券 支持范围内相关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可享受科技创新券服
务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 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发生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 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认
定资格。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认
定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
2.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不按规 定报送火炬统计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等相关数
据。
4. 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的, 自取消之日
起,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