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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 11/01 08:53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 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双创升级版和 自治区党委政 府关于“实施四大提升行动 ”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众创空 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孵化器高质量 发展,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 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 区建设部署,聚焦九大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树立“大 孵化器 ”发展理念,布局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创新资 源整合,完善软硬件设施,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孵化器 提升服务能级,加快从载体建设向主体培育升级、从集聚企业向 培育产业升级、从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升级、从链式孵化向创业 生态升级,促进创新创业向更高层次、更优质量、更大效益、更广范围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全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 10 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 45 家,国家级众创空间达到 20 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达到 80 家,国家大学科技园达到 2 家各类孵化器总量达到 160 家以上,在孵企业达到 3000 家以上,梯次化、全链条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基本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生态显著优化。

(三)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以培育科技企业 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 目标,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 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 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的各类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 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载体及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

 

二、重点任务

(四)推动孵化器梯次发展。引导国家级孵化器补短板、强 弱项、提功能、增能力,提升发展能级。鼓励 自治区级孵化器升 级为国家级孵化器,引导各类具备孵化形态的载体创建 自治区级 孵化器。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的国家级众 创空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通过认定的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五)着力支持孵化器建设。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 闲置房产( 非住宅性楼宇)建设运营孵化器。支持社会各界利用 已开发的写字楼、闲置厂房、办公楼和低效闲置用地进行功能转 换,用于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开发区围绕新型材料、清洁能源、 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需求,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 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各类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孵化器或引进专业孵化运营公司建设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新创业服务。

(六)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支持孵化载体对标各类科 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培育。对在孵企业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 企业资格的,在孵企业享受支持政策的同时,分别给予所在孵化 3 万元、2 万元、0.3 万元的奖励。鼓励孵化器开展项 目路演、 创业辅导、经验分享、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全 国性、行业性、品牌性的创新创业活动,经备案并通过审核后, 根据活动影响力、规模及效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 20%最高 30 万 元补助。引导在孵企业、创客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 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对获奖企业( 团队)和所在孵化器均分别给予 3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七)提升孵化器育成服务能力。支持孵化器整合资源建设 公共服务综合体,建立健全“基础服务+增值服务+专项服务 ”的 多层次、全方位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育成能力。完善办公场 地、物业管理、政策信息、商务服务、培训咨询、项 目筛选等基 础服务,积极拓展产学研对接、研究设计、检验检测、小试中试、 融资对接、人才开发等专业化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引入专利代 理、法律咨询、财务管理、资本运作、技术交易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鼓励孵化器提供政务帮办服务,落实“先照后证 ”“一址多照 ”等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 自治区级以 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检验 检测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以项 目方式择优立项支持;对提 供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创新券范围给予支持。支持孵化器提 供投融资对接服务,积极寻求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 构建“孵化+创投+宁科贷 ”等孵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 立创投基金、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完善“孵化+投资 ”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八)加强创业孵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孵化器引入创业导 师,推动发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 ”的孵化模式。 支持行业领军人才、专家学者、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 家担任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开展公益和增值服务,实现孵化器 创业导师全覆盖。探索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 的演进机制。建立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认证体系,鼓励专职管 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鼓励招引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开展增值服务。

(九)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转化。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在孵化 器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孵化器内 转化。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转化、许可、技术入股、合作或委托开 发等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关键设备。建立面向在孵企 业的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支持机制,经评审后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强化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功能,依托高校学科优势,鼓励大学生就地创新创业,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 果在大学科技园内落地孵化,支持高校集成校内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发设施,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

(十)加强孵化器合作交流。鼓励孵化器“请进来”建立高 端“双创 ”载体,加强区内孵化器与发达地区孵化器合作交流,支持国内知名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来宁建设运营孵化器,以设立 分支机构、自建、共建、共营等方式推动孵化器发展提升。鼓励 我区高新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走出去 ”,在东部创新创业资源 密集区域建立离岸孵化器和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引进最新科 技成果来宁落地转化。统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企业双创平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双创 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资源,建设全区创新创业载体联合体。支持 运营模式成熟、服务能力强的 自治区级以上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市、县( 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托管运营其他孵化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自治区每年安排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资金,对孵化载体建设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 育、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以后补助和绩效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市、县( 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数据监测。完善孵化器创新创业监测制度,根

据科技部统一安排,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 园等载体的火炬统计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年度报表填报工作,强化数据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对连续 2 年不填报相关数据的孵化器撤销资质。

(十三)强化绩效评价。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 指标体系》等文件,研究制定 自治区级各类孵化器运行评价指标 体系,并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结果,从 C 类升级到 B 类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从 B 类升级到 A 类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自治区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 2 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首次评价 结果为 A 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等次的,取消相关资质和政策支持。

(十四)发挥孵化器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动成立 自治区孵 化器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交流、 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 行为,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与技术引进,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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