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园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整合创新资 源、提供科技创业集成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其中“金凤园区 ”主要为科研团队、研发中心成果转移 转化工作及学生创新创业实训提供办公和商务场所;“文萃园区 ” 主要为科研团队及研发中心提供中试、小试实验场所;“贺兰山园区 ”主要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办公和实训场所。
第二条 科技园入园、管理、服务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园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双创 ”服务载体入园条件:
(一)宁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中小微企业或 团队形式申请进入“贺兰山园区 ”或“金凤园区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园企业或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须为宁夏大学全日制
在校学生,且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入园企业或团队主要研发或办公场所须在宁夏大学相关
场地内;
3.入园企业或团队创业项目(产品)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
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二)学校教职工个人或组建团队,带科研成果与社会资源 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可以技 术产业研究中心形式申请入驻“金凤园区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 3 年累计完成现金成果转化 2 项以上且转化金额累积
不低于 30 万元或单笔转化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
2.近 3 年累计科研横向经费到账不低于 80 万元。
(三)宁夏大学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学研平台。
(四)申请入驻“文萃园区 ”的中试项目,须符合国家 、自 治区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 产业化前景,符合基地环保要求,处于中试、小批量试制、研发阶段。
(五)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入园单位或中试项目。
第四条 一般性载体入园条件:科研机构、其他高等院校、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以中小微企业形式申请进入“贺兰山园区 ”或“金凤园区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项目(产品)以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装备 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为重点;
(二)入园企业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知识
产权纠纷。
(三)入园企业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或是我校毕业生创办的
企业。
第五条 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依据科技园发展情况, 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入园条件可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科技园办公室发布入园征集信息,“双创 ”服务载 体类的申请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向科技园办公室提交书面申 请,经科技园办公室初步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提交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定,遴选入园单位。一般性载体类的入园企业按照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条 “双创 ”服务载体类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遴选结果将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科技园办公室组织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办 理入园手续,原则上入园协议两年一签,期满后依据考核情况可续签或终止入园协议。
第八条 批准入园的企业或团队(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和 证明,签订《宁夏大学科技园入园协议书》及各相关协议,缴纳
相关费用后方可正式入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必须服从科技园办公室统一管理,违反国家法律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的将终止入园协议。
第十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保持园区良好的生产、经营、办公环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产生污染的物品带入园区;
(二)爱护园区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设置厨房,不得在办公用房内留宿;
(三)设备、家具进出园区实行凭出入证明的进出制度;
(四)园区内电源 、电话插座,宽带网节点严禁私拉乱接,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负责;
(五)严格遵守《宁夏大学科技园入园协议书》和其他各项协议,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六)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需要做标牌或张贴广告的,须向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当依法运营、按章纳 税。科技园仅为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服 务,对于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的生产、经营行为,科技园不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中涉及的业务或债务纠纷与科技园无关。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聘用人员应当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用工。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 度,并依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向科技园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与资料等。
第十四条 一般性载体入园企业用房按学校经营性房产进 行管理,纳入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体系,费用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应缴纳水 、电、采暖及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制定以及收取工作由学校后勤集团负责。 入驻创客空间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创办的企业或组建的团队免收水、电、暖及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得超过 4 年。
第十七条 由于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 全事故,损失由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承担,责任与科技园无关,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出园机制
第十八条 申请出园: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在孵化期内 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 期内,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 自动退出科技园。
第十九条 责令出园:在入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园 企业或团队(项目),科技园办公室有权终止入园协议,责令其
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科技园。
(一)入园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 进行办公场地布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 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二)年终考核,没有完成考核指标,考核为不合格;
(三)未经科技园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四)拖欠水电暖费,经科技园办公室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五)孵化期届满,经科技园办公室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 重违反本办法和科技园相关管理制度,给科技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科技园办公室根据企业或团队(项目)的具体类 型,确定考核指标,并在入园协议中进行约定,每年开展一次考
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宁夏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入园企业或团队(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将终止入园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